记者了解到,内蒙古TCL是在2001年实行这项制度的。但从今年年初以来,内蒙古TCL待遇大不如前。实际收入大减之际,工人们自然而然地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质疑。
6月19日,该厂保安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记者进入。
呼和浩特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说,TCL公司实际上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全额工资、奖金发放。员工不工作期间的工时,被记为欠企业的工时。这种做法,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是可以的。
“但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有关条例来衡量,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是走了形的”。这位负责人说,从表面上看,工人是在偿还欠企业的工时,厂方还多支付工人每个工时1.8元的加班费。但实际上,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
他解释说,根据《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即便是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560元计算,公司每个加班工时也应该最低支付工人5.03元。
日前,呼和浩特市劳动监察大队已经责令内蒙古TCL从7月1日起执行加班每工时最低5.03元的标准。(李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