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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庄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财务科干部也证实,迫于家属们不断上访造成的舆论压力,矿务局将应该转正的“五七工”人数、工龄、年限以及赔偿金额做过测算,并向上级做了汇报。后来,多种经营公司表示赔偿金额由公司和矿务局各分担一半。按当时折算的金额,矿务局要拿出280万元人民币,最后不知为什么搁置下来了。
记者在“五七工”们聘请的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的材料中看到,早在1971年,国务院就发布(71)国发文91号文件《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改为固定工。”
在这之后的1973年,昭乌达盟计委为落实《中发(1970)54号》文(组织家属工参加集体生产活动、提高文化,为社会主义创造财富)向平庄矿务局下发了《昭革计发(1973)159号》文。这份《关于整顿家属工的几点意见》的文件称:“家属工的生产要组成若干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五小企业”。“根据你局的报告和银行的调查,砖瓦厂、水泥厂、白灰厂、化肥厂、矸子山拣煤、开种地的副业队单位可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共计2433人。”
这份文件还要求整顿工作必须在十月末完成,工资从银行开支。该文件抄送辽宁省劳动局、省煤炭工业局。
记者也看到了原煤炭工业部“(82)煤劳字第942号”文件,文中写道,辽宁省统配煤矿组织的大集体职工13万余人中,有36000人是煤矿的过去的“老家属工”,在1975年、1976年转为集体企业的“老家属工”的退养费由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各负担一部分。
地方政府称国家没有明确政策
“五七工”生活艰辛,希望按职工退休待遇的要求也传到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杨晶那里。2006年4月30日,《工人日报》将“五七工”的来信刊登在《来信摘编》第十一期上并寄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的领导分别作了批示。
2006年5月9日,杨晶主席批示:赤峰市徐国元市长阅处,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工人日报。
2006年5月8日,分管自治区工业等工作的副主席赵双莲作了批示:请赤峰市徐市长处理好。
2006年5月11日,分管自治区劳动、人事等工作的副主席郭子明作了批示:赤峰市有关部门作好工作,关注这部分同志的生活。
今年5月1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平煤集团信访处王处长,王处长告诉记者,“五七工”的事确实存在,平煤集团在“辞退”“五七工”的时候也发给她们一笔钱。他说,根据工龄的长短,按一年工龄可以领一个月工资,并规定最多按十五年工龄领十五个月的工资。“五七工”有的领到几百元,有的领到一千多元,算是给女工们的“辞退”费。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