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期间注册公司
李振峰在第一次出逃时,隐瞒事实办理工商登记,成为峰雷公司法人代表。
长久以来,呼和浩特商人倪志平并不知道李振峰是刑事案在逃犯。也正是在李振峰的介绍下,倪志平参与投资了峰雷公司的股份。
2002年,西苏旗政府对辖区内一铜矿进行招商引资。
该矿规划生产规模为3.75万吨每年,预计服务年限8年。
在李振峰介绍后,倪志平等三人决定和李一起投资该矿。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峰雷公司设立于2002年5月,注册资金160万元。其中李振峰以实物形式出资55万元,占有34.38%的股份。
当时,李振峰处于“学群案”的第一次在逃期。按国家法规,在逃人员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办理工商登记时,李振峰对此进行隐瞒,顺利成为峰雷公司法人代表。
2003年后,倪志平等人和李振峰关系出现裂痕。调阅峰雷公司工商材料时,倪志平一方发现,在其三个股东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峰雷公司进行了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工商资料表明,2003年7月,峰雷矿业注册资本由160万元增资为589.5万元。其中李振峰增资363万元,新增股东张墨生(李振峰姐夫)投入资本80万元。
当地工商局还收到了峰雷公司提交的变更申请书、股东会议记录、投入资产确认书和股东会决议。后三份文件上有五名股东的签字和手印。
“我们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同意过。”倪志平等三人认为,这些文件为李振峰伪造,要求西苏旗撤销变更登记,后将此事诉至法院。经鉴定,上述三人的签名和指纹均不属于本人。
2006年9月,西苏旗工商局撤销了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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