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9月27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一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恶意违约被乌拉特前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返还原告已交购房款并承担银行利息,同时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商给付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这是记者25日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
据介绍,2003年初,这 位房地产商在乌拉特前旗政府所在地西山咀镇的东方商业步行街进行拆迁开发。同年12月,原告郭某、田某与被告签订了《回迁安置认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东方步行街一户作为回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付款方式为分期。根据协议,原告履行了前两期的预付款义务。在建设施工中,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改变了部分设计施工图,为此,原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但被告未就原告提出的异议作出妥善解决。原告因此拒付第三期60%的购房款,也未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由此,双方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回迁安置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原告作为买受人,依约交纳了总价值40%的房款,被告作为东方步行街的开发企业及商品房的出卖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规划和合同约定,将检验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而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被告方变更部分设计,没有书面通知原告,事后双方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被告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质量上作出的广告宣传和允诺说明上,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予及时解决,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被告应付主要责任。另外,在诉讼期间,被告又将属于原告的商品房出售给第三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恶意违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