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开票少付款,日前,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赛罕区分局查处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一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8608.42元,罚款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赛罕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5月10日对该医院进行立案调查,至2007年9月27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发现,当事人2005年支付各供药企业药款1191593.01元,实际应支付金额为1280201.43元(发票金额),少支付药款差额为88608.42元,在记账时,虽然将少支付的药款入账,但却没有按规定标明款项,而是记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未入药品购销成本之中。
当事人采取多开票少付款的方法,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8608.42元,罚款50000元。(文/陈勇 鲁琪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