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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生育从严惩处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1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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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干部提拔使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优评先,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审查;违法生育的,不得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生育的,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

    《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党政领导实绩考核内容。到201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480万以内。到202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2592万以内。(文/段丽萍 王玫)

来源:北方新报  
(编辑: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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