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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了解到,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违反道路运输条例最高可罚款3000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既突出了安全、服务和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和危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安装、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时,应将招呼站、候车亭等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由原来的“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修订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文/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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