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当天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很快,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非税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财力,对地方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征管和资金使用上仍然存在着乱收、滥罚、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造成了国家财力的损失浪费。现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在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已不能适应财政改革和管理的需要,急需制定《条例》,确保非税收入的管理有法可依。为此,该《条例》规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模式: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建立了征收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防止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规定了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的法律权利。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构建了“票据控费”的良性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在2006年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以来,自治区人大、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到区外进行专题调研,多次进行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借鉴近几年财政改革的经验制定了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分为二十六条,由立法原则、执法主体、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律责任组成。起草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有利于财政部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加强监督与管理,落实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二是有利于各级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运用收费、基金政策,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四是有利于财政部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执收单位的执罚行为,挖掘非税收入潜力,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罚尽罚,从源头上治理非税收入征收中的跑、冒、滴、漏等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迈出了新的一步,对于全面推进自治区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非税收入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但是在征管和资金使用上仍然存在着乱收、滥罚、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造成了国家财力的损失浪费。为此,该《条例》规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模式: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建立了征收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防止收入流失,确保应收尽收;规定了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的法律权利。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构建了“票据控费”的良性机制。(内蒙古财政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