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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国企领导“七个不准”专项工作

www.nmg.xinhuanet.com   2008-05-0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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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治区各直属企业、驻自治区各中直企业党委、纪委年内要集中开展全面贯彻落实“七个不准”专项工作。

    今年初,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提出了“七个不准”的要求,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此次专项工作分学习宣传、自查自纠、监督检查三个阶段进行。4月下旬至6月底,集中开展“七个不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7月初至9月底,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10月1日至12月底,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国有企业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七个不准”要求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自治区纪委将对国有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认真开展专项工作的国有企业将组织其重新开展,对存在“七个不准”问题又不主动纠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查处。

来源:内蒙古日报  
(编辑: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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