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采访时获悉,为贯彻党和政府“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在逃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区公检法三部门联合下发通告,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8月31日前,在逃人员能投案自首并符合条件的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悉,在通告规定时间之内,历年来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罪行轻微,不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予羁押;在处理上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规定的具体做法是:㈠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只要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㈡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并提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宽作出缓刑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㈢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投案自首的,能宽的一律从宽。
《通告》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视为主动投案自首:㈠在逃犯罪嫌疑人除了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外,还可向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负责人投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㈡在逃犯罪嫌疑人因病伤等情况,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用信函、电话、电报投案的,只要其后不再继续逃跑并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自首。㈢在逃犯罪嫌疑人家长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只要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也视为自首。
《通告》规定,2008年1月31日至本通告发布前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及逃犯适用本通告。(文/夏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