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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12315”、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6月呼和浩特市维护消费者权益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手机质量纠纷案。罗先生5月15日购买一部双网双待手机,实际使用时发现只有一个网络可以正常使用,与经营者承诺的双网双待不符,6月4日更换一部新机,但一周后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予解决,于是向“12315”申诉。经专业市场分局电子商务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返还货款5750元。
案例二:传真机质量纠纷案。王先生购买一部传真机,第二天使用时传真机不能进纸,经营者为王先生更换一部,但更换后的新机第二天又坏了,经营者以王先生已更换过一部为由不给解决,王先生向“12315”申诉。经专业市场分局电子商务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王先生再次更换一部价值920元的新传真机。
案例三:家具起泡纠纷案。张女士购买一套价值9600元的家具,使用不到半个月椅子把手出现起泡现象,商家不予解决,张女士向“12315”申诉。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更换同等价商品。
案例四:电动车违约更换案。6月7日,“12315”接到白女士申诉:白女士在电动车专卖店选购一部电动车,回家后发现电动车与样品不符,要求经营者更换,经营者以白女士当时没有看好为由拒绝为白女士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价值2300元的电动车。
案例五: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2008年6月,玉泉区昭君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某水暖安装部经销的暖气炉贴有奥运福娃标志贴图,经营者不能提供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厂家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行为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五条所述商业性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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