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畜牧业生产基地。长期以来,由于过度放牧,草场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加上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以及片面强调“以粮为纲”、“牧区粮食自给”,草原畜牧业处于被农耕经济蚕食和包围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畜牧业的重大改革措施。牧区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模式,在草原经营体制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198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召开了全区旗县委书记会议,会上,赤峰市巴林右旗介绍了他们实行牲畜作价承包的做法,受到了普遍赞同和充分肯定。会后,牧区不少社队在作价承包的基础上,又逐步实行了“作价归户、分期偿还、私有私养”的责任制,使牧区生产责任制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因势利导,及时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各地按照承包牲畜的品种和数量,将草原使用权以及管理、利用、建设、保护草原的责任,长期固定到新的基层生产单位,使草原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1984年,自治区效仿农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五大牧区中率先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把“人畜草”、“责权利”有机地统一协调起来,使经营畜牧业和经营草原紧密挂钩,让生产者在争取获得更多经济效益的过程中,关心生态效益,有效激发了牧民养畜和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适应牧区特点的社会主义畜牧业经营管理体制。
“草畜双承包”是一种顺应改革发展的正确选择,在一段时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不仅有效保护了草原资源,而且激发起牧民建设草原、改造自然的热情。他们积极兴建草库伦,同时科学划分营地,组织合理轮牧,广开饲草来源,积极贮草备荒,给传统的畜牧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从1978年到1987年的10年间,自治区年平均拥有牲畜头数、存栏率、商品率以及绵羊毛、牛羊肉、牛奶等畜产品产量都创当时历史最高水平。
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继民主改革实行“自由放牧”政策,废除封建王公贵族对草原的特权后,在草原管理体制上的又一重大改革,使牧民占据了生产和经营的主导地位,形成了内蒙古畜牧业发展的一次大跨越,是蒙古民族由游牧转变为半游牧或定居的巨大转折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