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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3-09 15: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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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 条例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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