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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3-09 15: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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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附式1);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附式2)。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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