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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注重从机制上遏制腐败

www.nmg.xinhuanet.com   2006-03-10 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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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德国不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而且拥有一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特别是1990年10月3日东西德统一后,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德国的廉政建设最具特色的是注重从机制上遏制腐败。

    一、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机制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5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件。

    二、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第一,办事“四只眼睛”的原则。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调离现岗位。第三,限制第二职业。《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第四,接受礼物和好处的规定。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能接受任何礼品礼金,部门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18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节等重大节日,公务员收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

    三、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

    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这样,对腐败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经济上搞垮,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工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限期停止业务活动和罚款处理。

    四、以舆论媒体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手里,而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占有读者,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就是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被迫下台。与此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是相当完备的,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为主轴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勃兰登堡州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职能是受理贪污、受贿、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查起诉。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决定将首都从波恩迁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288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个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徐州风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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