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一些执法单位罚没的资金有一个重要的用途:人员开支及办公经费支出。今后,这种做法将被全面叫停。在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包括罚没金在内的各种非税收入都将全部上缴财政,并列入监管。
18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这一办法征求意见。这是辽宁省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对行政处罚金进行规范。
在《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首次对非税收入进行了界定。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都被纳入非税资金范畴。这其中,不仅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也包括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及政府财政资金的利息。
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其上级单位或者拨付其下级单位。财政部门将指定非税收入的收入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所有非税收入必须直接划拨到这一专项账户上,执法单位不得为非税收入另立账户。同时,非税收入将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原则上不能当场收取现款。这可以有效避免罚金被直接截留的情况发生。非税收入将由政府来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将对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成本核算,并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来核定支出预算。
此前,辽宁省曾经明确要求执法单位不得下达罚款最低额度的指标。将要出台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无疑给执法单位又加了一道“紧箍咒”,违法者将受到严惩。如果私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当场收取现款以及将罚没资金直接拨付的,除了被追缴违法资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