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燕菊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了《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说明》,并报请审查批准。至此,一直困扰呼市供热单位和市民的供热问题,今冬有望有了解决问题的法规依据。邢燕菊说,呼市城市供热发展较快,集中供热率已经由2002年的50%发展到现在的67%,迫切需要加强管理。为此,条例对供热规划和建设、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应急与保障、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解决“欠费影响供热质量、质量差导致欠费”的问题,条例对供热单位提出了应当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设立收费点或者上门收费,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要求。同时,也着重对用户交费行为及其后果作出了规范:“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交纳可以停止供热;历年拖欠热费的用户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交协议,按期偿还所欠热费;用户逾期超过3个月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张泊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