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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消协公布2006典型维权案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3-0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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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寄存物品丢失 消费者获赔6000元

    2006年11月6日,呼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褚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在旅店住宿,入住时将一台价值8600元的笔记本电脑寄存在总服务台。退房时褚先生索取电脑包时发现皮包内装有一些零乱的废旧报纸,电脑却不翼而飞。褚先生要求赔偿,旅店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于是褚先生向呼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调查了解。经查,旅店服务台工作人员由于粗心将笔记本放置在柜台上,被旅店内来往的人偷偷提走。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赔偿褚先生经济损失6000元。

  ★案例四:以预交电话费为名 兜售长途电话卡

    2005年12月25日中午,有两人来到消费者刘某家中,自称是乌海市电信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和张某,丁某向刘某宣传道:“从2006年1月1日起电话座机费全免,我们是上门预收话费的,如预交100元,以后交话费时予以优惠30%;予交200元,优惠50%;预交300元,优惠100%;并且该话费可无限期延长,还可以转移到手机和小灵通上。”刘某听完后觉得既方便又实惠,便决定为自家和其婆婆家预交话费600元。事后,刘某的小叔子仔细阅读登记表上的内容后,才发现上当,在与电信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乌海市海南区消协。后经消协调解,刘某从电信公司如数拿回了预交话费的600元。

来源:内蒙古晨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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