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低于上届”和“不低于22%”都只是原则性要求。这样的要求本身就过于笼统。比如“不低于22%”是对全国人大在总量控制中的要求,还是要求各省(区市)代表团中的妇女代表比例,都不低于这个标准?如果是前者,那么,每个省(区市)的人大都可以认为“本省(区市)的比例小一点没关系,兄弟省(区市)的比例高一点就够了”。其结果,已有先例。
因此,要想真正落实“不低于上届”或“不低于22%”,必须规定得更明确,并把标准分解或细化。比如,规定每个代表团的妇女代表比例都“不低于22%”,或者规定哪些代表团要高于、哪些代表团可低于某个标准。更重要的是,一旦作出规定,就必须加强督查、严格把关。为了确保这样的目标,甚至有必要对同样实行间接选举的地市级人大也做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如果市级人大选举出的省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太少,就会给下一级的代表选举带来困难。
没有听说前几次在作出“不低于上届”的规定后,各级人大在换届选举中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以前的规定屡屡落空的事实,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果真如此,不论是“不低于上届”还是“不低于22%”,也不论是妇女代表名额比例还是农民工代表名额比例,恐怕难以落实。(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