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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分社记者张丽娜:“最低消费”的行规应废除
许多地方的饭店、酒店设立最低消费标准,这已成了餐饮业的行规,其实质仍属“霸王条款”,此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规定,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附加服务费,比如开瓶费、纸巾费、一次性筷子费等,有些额外费用甚至比菜价还高,这些都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直接影响了“消费和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实现“消费和谐”,必须消除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制性消费收费,破除商家自设的种种“霸王条款”。
福建分社记者涂洪长:农村不能成为消费维权的空白点
福建省消委会联合有关部门对福建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一次调查结果让人震惊:在抽取的67个批次的食品、日用品中,近一半的调味品、化妆品、洗涤用品不合格;80个批次的小家电中,合格率仅为7.5%。
由此可见,随着农村消费升温和城市消费品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要严防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上山下乡”,不能让农村成了消费维权的空白点。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依托地方基层政府,在乡镇设立消委会分会,在村里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和12315投诉站,架设起沟通政府与群众、城市与农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上下合力营造农村消费的和谐环境。
山东分社记者王海鹰、王志:加强政府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实现“消费和谐”要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尤其是行政执法,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多一些责任感,少一些“踢皮球”,多一些事前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消费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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