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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阴山高处拖下来的深绿色的山坡,安闲地躺在黄河岸上,沐着阳光。这是多么平静的一个原野!但这个平静的原野在民族关系紧张的历史时期,却经常是一个风浪最大的地方。”史学家翦伯赞在《内蒙访古》一文中这样写道。
1947年5月1日,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指引下,这片曾经是风浪最大的地方,诞生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此后,国家又出台相关法律来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权利。
60——甲子,如今,这片60年前贫困落后,只有562万人口的地区,已经成为55个民族(我区没有珞巴族分布)近2400万人民和谐相处的乐土,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被世人称为“内蒙古现象”。
在共建中共享发展成果
1951年10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隆重召开成立大会,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县一级建制的少数民族自治旗,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表示祝贺。庆祝大会上,鄂伦春人民用本民族语言高唱国歌,旗长白斯古郎宣布:多少年来被人们耻笑为野人的我们,已经不再是被侮辱的民族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现在已经完全站起来了!
史海回首,从牧区民主改革中的“三不两利”政策到社会主义改造中的“稳、宽、长”畜牧业改造方针,改革开放后,我区又率先在全国牧区中实行了“草畜双承包”政策,这些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和方针使整个内蒙古草原呈现出一派兴旺景象。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9个民族乡也相继建立。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发,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2001年,该法又作了修正。在法的指引下,民族自治地方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