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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6-1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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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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