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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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