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时期(1981-1985),伊克昭盟财政根据国家1980年和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情况,结合全盟实际,对旗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进行了两大改革。第一次是1980年全盟对旗县(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三年”的体制;第二次是从1985年对收入大于支出的旗市实行了“定额上缴、超收全留”的体制。通过两次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全盟财政收入规模也逐年扩大,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这5年间,财政总收入14735万元,财政支出65276万元,财政收入占GDP达到6.49%。这充分说明,经过两次大的调整改革,财政体制更进一步符合伊盟实际,贴近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建设、财政收支管理体制的实际,因此,财政收入才能逐年稳步发展。
“七五”期间(1986-1990),是伊克昭盟财政大踏步前进的5年。这5年中,伊克昭盟财政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和改革。一次是1988年,根据自治区将一部分专款下放给盟市管理,伊盟财政也相应对一部分专款进行清理整顿,同时相应调整旗市包干基数。第二次是1988年决定取消对少数民族地区每年递增10%的补助规定改为定额补助。确定给伊克昭盟定额补助为8931万元。同时自治区将驻市直属企业的车船税、房产税、产品税以及自治区直属商业、物资、石油、医药、工业供销、文教卫生交纳的批发环节营业税和地方维护建设税下划给盟内管理,作为盟级收入,印花税也划为盟级收入。1989年伊盟财政首次突破了亿元大关,达到了10821万元。
“八五”期间(1991-1995),全盟财政累计完成财政收入14.25亿元,年平均递增22.6%,比“七五”增长2.26倍,提前两年完成“八五”计划任务。这5年间,特别是1994年中央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税收机构进行分设。同时伊盟财政在改革的推动下,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广开财源,大力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积极构思培植主体财源,使伊盟财政连续3年迈了3大步。1993年突破2亿元大关,达到29564万元;1994年又突破3亿元大关,达到34671万元;1995年达到44410万元。全盟财政收入总量从“七五”末全区第8位升到第6位,财政供养人均达到第4位,增长速度达到自治区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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