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主席杨晶说,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和管理国家与地方事务。
为进一步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积极推动民族法制建设在立法、语言文字、培养干部、经济、财政、文化教育等方面行使自治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通知》《关于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办法,为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在政策法规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和人民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副主任曹艳荣说。
近几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党校培训、出国深造、挂职锻炼等形式,已经建立了一支结构比较合理、素质比较高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截至2006年底,全区党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接近5万人,占机关干部总数的30%以上,其中,蒙古族干部占近26%。这支队伍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
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说,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和实践,为新中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一个范例,为在其他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探明了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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