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我们充满自豪;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党中央始终对内蒙古的发展寄予殷切希望。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曾谈到:“内蒙古有广大的草原,人口又不多,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江泽民同志1999年视察我区时,希望我们“发挥资源优势,提高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力争使内蒙古成为我们国家下一个世纪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视察内蒙古时指出:“做好内蒙古的各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内蒙古2300多万群众的福祉,而且对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不负党中央的厚望,不负内蒙古各族人民的信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向前进,加快构建和谐内蒙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在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结束的时候,使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经济结构合理、地区特色鲜明、社会稳定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内蒙古崛起在祖国北疆。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内蒙古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50年代曾被周恩来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长期以来,全区各族人民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民族团结,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从1983年开始,坚持每年9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引导各族人民正确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处理好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本民族利益与各民族利益的关系。十分注重对各族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团结教育,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争做民族团结的促进派。高度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实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使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成为社会风尚。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全力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大局。我们在解决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矛盾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决不把各民族群众之间的生产生活等非民族矛盾作为民族矛盾处理。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对于极少数蓄意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敌对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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