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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8-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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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而言,要实现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与民族的振兴,必须解决好民族问题。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曾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做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而后,长征这一举世瞩目的历史大事件,推动了中国革命与中国民族问题的结合。长征途中,红军建立了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5年10月,党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内蒙古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筹建新中国、制定《共同纲领》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党最终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赋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让他们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长夜难明赤县天,百年魔怪舞翩跹,人民五亿不团圆。一唱雄鸡天下白,万方乐奏有于阗,诗人兴会更无前。”

    这首脍炙人口的《浣溪沙》,写于新中国第一个国庆之际。民族大家庭其乐融融的空前盛况,激发了毛泽东的诗人情怀,也为我们永远地留下了那个令人感慨的历史场景。

    历史场景的背后,是历经百年离散的中华民族苍凉悲壮的奋斗,是备受欺凌的少数民族不平等的过去。而这一页,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被彻底翻了过去。作为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建国方略。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造,揭开了我们多民族国家团结奋进的崭新一页,谱写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乐章。

    (三)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放在历史的大坐标上看,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从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权,都以统一中国为荣,以统一中国为己任。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始终是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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