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历史证明,我们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起“决定因素”的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0年探索与实践,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日益清晰——
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前提。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一定的聚居区域是基础。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若干自治权。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最显著的标志。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首先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本民族的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就无从体现。
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60年丰富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日益鲜明——
它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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