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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8-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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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又考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

    它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结合。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它是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结合。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

    (五)周恩来总理曾经指着地图对乌兰夫同志说,内蒙古的形状就像一匹奔腾的骏马。今天,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为内蒙古这匹骏马铺就了豪迈驰骋的大道,更为中华各民族铺就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康庄大道。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坚定的足迹: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诞生;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回首60年,我们看到了一串醒目的数字: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多。同时,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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