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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之际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8-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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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千孤儿”的故事更是感人至深。1960年,内蒙古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族人民得知上海等地有一批吃不饱的孤儿后,提出由内蒙古来抚养这些孩子。自治区11个盟(市)37个旗(县),共接收来自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等地的孤儿3000多名。草原母亲张开温暖的双臂,含辛茹苦地把他们养大成人。这个超越地域、超越血缘的亲情故事,作为共和国民族关系史上的佳话,至今还广为传诵。

    不仅仅是内蒙古,困难时期,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自治区,也都自觉自愿地为祖国分忧。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升华了中华民族大家庭割不断的亲情。

    (七)一个人要进步,必须善于总结;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发展,也必须善于总结。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的国情,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

    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重要的建国方略,到把民族区域自治写进党的基本纲领,并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充分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60年风雨考验,60年探索实践。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因为这个制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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