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内蒙古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作出的历史选择,是内蒙古各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内蒙古自治区6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完全符合内蒙古的实际,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项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是实现内蒙古各族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大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凝聚发展力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做大做强内蒙古的优势、特色产业。切实抓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造福子孙后代,造福全国人民。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抓好教育、医疗、扶贫、就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真正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团结,是把内蒙古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自治区成立以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始终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曾被誉为模范自治区。今后要继续发扬这个优良传统,始终高举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旗帜,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切实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努力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来,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古来青史谁不见,今见功名胜古人。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时代展现了新的风貌。衷心祝愿内蒙古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把祖国的北疆建设得更加美丽富裕、更加繁荣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