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云飞
“集体涨价”
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我不反对涨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上调,老百姓的腰包富裕了,在法律框架内的适当涨价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涨价已经突破了我们所说的“常理”与法律框架,尤其是部分行业协会以联盟和集体的名义提高价格,违反了《价格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价格法》中已经明确“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在充分竞争、完全开放的市场中,“串通价格、操纵市潮的情况终将要归于失败。中国现阶段的市场化是不充分的,协会的身份也非常微妙,很多协会都带有半官方的性质。在这个过渡阶段,所有的行业、企业多希望将行业、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一些协会又可能因为利益等原因跟企业合谋,一旦出现原材料上涨等情况,企业就会借机抬价。
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现在我们更多的是依靠公众和舆论的讨伐上面的行为。但逐利是商人的本性,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以道德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无论这些企业占据多大市场份额,也不管这些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是串通抬价,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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