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行为失范
很显然,这股集体涨价风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召集了包括食品、粮油、餐饮、奶业等十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向行业协会宣传不得搞“价格联盟”,或者几个大会员企业串通一齐涨价。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个企业提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几个企业依据对市场的控制力联合提价,对价格上涨推波助澜,影响社会稳定,这本身就涉嫌违法。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在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丽娜指出。
法律界人士董锦锋认为,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董锦锋说,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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