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2007专题 >> 聚焦物价上涨 >> 调查分析
 
 

方便面涨价太“方便”专家:如此涨价涉嫌违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08-09 15:59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专家指出 如此涨价涉嫌违法

    对于方便面涨价的方式,很多法律专家指出涉嫌违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王荣利律师指出,方便面悄然“瘦身”涨价,有“暗渡陈仓”之嫌,侵犯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方便面行业多年来形成的标准、规格,基本上已经固定下来了,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也基本上形成一定的思维和判断定势了,比如一包是多少分量,小孩一次吃多少,大人一次吃多少,都大致心中有数了。然而,方便面行业通过“悄然瘦身”的方式变相涨价,则有“欺骗”消费者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而且这种变相涨价的方式,既不经济,也不环保,还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之嫌,让没吃饱的人误以为吃饱了,让以前吃两包刚好的消费者,现在却吃两包不够吃三包有点多,这样无论对企业、对社会,还是对环境、对消费者,都是有害的。

    另外,对于方便面通过协会单方面酝酿提价一事,业内人士指出此举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认为:方便面集体涨价以及先前的乳制品限赠和兰州拉面限价等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市场中一种破坏自由竞争的态势正在滋生。这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联合,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

    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正在立法审议之中,但可以明确的是,这种协同限价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禁止。当然,即便《反垄断法》尚未正式出台,方便面行业的这种共同抬高价格行为,也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行为。此外,《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也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黄勇教授还强调,除了市场中的企业,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列为应当规制的对象。虽然行业协会本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如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限制生产销售企业间的市场竞争,那么,这同样会被看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来看,通过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李国栋)
  
新 闻 检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