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样的不涨价说法终究让人无法心里踏实。在打破垄断遥遥无期、远水难解近渴的条件下,如何通过常规有效的手段,保障公民权利对垄断国企涨价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就至关重要。
首先,要过审计和信息公开关。国有垄断企业必须进行全面的成本、利润和管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垄断企业不可能像完全竞争性企业一样实现成本内部消化,反而总是试图通过有意增加管理和工资福利成本的方式,提高向全社会要价的筹码。因此,“成本决定价格”的传统定价方式必须改革,必须用“社会平均成本”取代原有的“行业成本”。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严格遵守《价格法》,对垄断企业的价格必须实行程序严密公正的听证,不能让垄断企业主导定价。《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再次,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不在严格的成本审计、信息公开和价格听证基础上的涨价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和纠正垄断企业的相关行为,遏制其对民众和全社会的涨价、侵权行为。当然,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才可能实现。(童大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