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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10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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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有用户签字。

    第十八条 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避免或减少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抢修,同时报告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热合同。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自觉履行供热合同,受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支持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来源: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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