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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二节 供热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实行有偿服务,其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含室内);
(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接口(计量表)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接口(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顶进作业;
(三)种植树木;
(四)排放污水、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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