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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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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能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企业不得将其职工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节能技术开发与改造。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实际,确定开发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对重大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自治区鼓励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节能技术交流,引进推广区外、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节能标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展和从事节能技术服务。

来源: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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