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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0-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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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对耗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耗能高的设备。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行业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应当选用效率高、耗能低的产品或者设备,并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能耗超标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节能改造或者报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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