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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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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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