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2007专题 >> 家庭暴力 >> 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5:57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藉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李国栋)
  
新 闻 检 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