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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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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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