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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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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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