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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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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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