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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暴力案成因、危害及对策建议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1-2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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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如被告人龚某未婚先孕,2000年某日上午8时许,在石狮市某住处5楼卫生间内产下一女婴,后即用塑料袋装着将该女婴从该卫生间的窗户往一楼扔下,致该女婴颅内多发性血肿,双侧脑室内血肿,珠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该女婴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龚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6、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如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其妻漆某在其服刑期间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怀恨在心,多次在其租住的套房内殴打漆某致伤,致漆某于2002年4月10日晚8时,因无法忍受而跳楼自杀身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人死亡,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普法力度不够。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但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犯罪”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只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

    8、职能部门推诿。家庭暴力案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被视为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相当一部分的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不属于政府机关管辖范围,许多基层组织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保护。一些司法、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消极,往往采取不愿意介入或息事宁人的态度,管事不足、推诿有余。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触角也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各家各户。信息不灵,苗头抓得不准,没有把家庭暴力犯罪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

来源:石狮日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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