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婚姻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现行《婚姻法》第43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
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另外,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将某些性质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在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条件尚不成熟之时,有必要对现行婚姻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将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修改为:禁止对一切家庭成员的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仅妇女、儿童、老人经常受到伤害,而且男性也可能受到伤害,也有必要重视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即使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对男性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保护的缺乏也是一种立法的缺憾。建议将性暴力明确界定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性暴力也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性暴力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具有比较大的危害,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加以控制。
也有必要将家庭暴力明确界定为婚姻法有关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亦即反复经常性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对方或遗弃对方的,致使受害方不堪忍受的,也可以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43条有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规定似乎缺乏可操作的实际意义。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想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可能及时有效地请求公安机关救助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么?建议将此规定修改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其他人有责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受害人必要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有限度地适用于对家庭暴力的反抗。对犯罪嫌疑人的暴力伤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家庭成员的暴力伤害从法理上讲也可以实行必要的有限度的正当防卫。如此规定可以使家庭暴力实施者有所顾忌,提高家庭暴力行为的风险系数,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减轻家庭暴力的程度。其他人及时制止严重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予以鼓励,当然在制止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上要注意有所讲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