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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尚有诸多问题需要探索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2-0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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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更合工作需要

    单一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更适应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需要。在国际上,有三种反洗钱交易数据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综合报告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综合报告制度的费用成本比实行其他任何一种报告制度都要昂贵,也给接收数据的机构带来了麻烦。此外,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普遍联网的统计系统,如果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规定不当,要求同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必定会造成巨大的工作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保密例外原则需要明确

    保密例外原则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反洗钱法》尚须明确例外原则规定。《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第八条),“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以上规定都没有明确“调查对象”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权查询在金融机构开户或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存款。虽然《反洗钱法》第六条也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查询涉嫌洗钱的客户账户存款进行明确规定。

    对义务主体的保护要加强

    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不仅有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还有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类似这些活动也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新京报  
(编辑: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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