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是政府监管意识的不断完善。根据国际经验,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反洗钱重点。例如美国和欧洲早期的反洗钱主要是针对逃税,而此后则逐渐针对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当然,刚刚起步的反洗钱仍需以打击非法收益的改头换面为主,但未雨绸缪,将来结合配套政策出台来应对其他洗钱行为,也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主动不断更新反洗钱的政策内涵,在包括反偷漏税等更广泛意义上向公众宣传反洗钱,并在合适的时机把各类洗钱行为都纳入法律和政策约束的框架。
还有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识转变。本次出台的反洗钱法,重点就是给金融机构戴上了“紧箍咒”。但是,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经验还非常匮乏。一方面缺少有专门反洗钱经验和技术的金融从业人员,这使得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的能力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现代化经营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内部风险收益控制还不完善,要在内部控制中加入反洗钱要素,也是对银行管理的重大挑战。这些都需要金融机构尽快转变意识,加快人才培养与管理创新。
对于非金融机构,本次反洗钱法只是简单提及,由于房地产等大宗资产交易也容易出现洗钱,因此预计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等机构,未来也将成为反洗钱涵盖的重要主体。这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由此而“警醒”,并加强反洗钱的内控机制,避免将来可能的新规则出台后处于被动地位。另外就是海关、税务等部门也应破除偏见,积极配合反洗钱机构的执法并提供必要信息,共同构造完善的反洗钱情报网。
无论如何,只有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成熟与合理化,反洗钱才能获得坚实的社会土壤。等到反洗钱与反腐败一样家喻户晓,这一事业才能说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