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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迫未成年人乞讨案3被告被判"强迫乞讨罪"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2-0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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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此案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是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出台刑法修正案(六)有关罪名的司法解释,福田区人民法院暂以“强迫乞讨罪”罪名定罪。

此案犯罪时间的起算

    刑法修正案(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刑法,从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按照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增加的法条对该修正案施行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因此,此案的犯罪时间应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此前的行为不能以“强迫乞讨罪”追究。

为何没有认定被告人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拐卖或者被绑架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因为目前犯罪嫌疑人宫纪田、孟翠兰在逃,没有相关的供述在案,有罪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宫春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记者李伟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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