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和解”成功,可能不被起诉
据记者了解,在刑事案件中,昆明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有4094人,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50.76%;而2006年的数据为4098人,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52.86%;2007年1月至9月的数据是2410件3961人。2007年1月至9月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206人,刑事和解案件20余件。2004年至2007年7月,昆明市两级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80余件。
“而这些案件,其实更多的只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纠纷,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纠纷是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以来,昆明市检察机关14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0家单位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各类刑事案件81件,主要涉及在校学生、亲友、同事、邻里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盗窃案件,以及交通肇事案件等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永强说,从今年9月起试行的《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提出,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悔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周和玉说,“刑事和解”仅限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龚永强说,“刑事和解”不仅需要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也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同意,而且这种自愿同意必须是出自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尤其是被害人,如果因为他认为受到伤害过于严重,没有“谅解”犯罪嫌疑人的心态,不能进行“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