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2007专题 >> 2007法制宣传日 >> 各方热议
 
 

《劳动合同法》解读

www.nmg.xinhuanet.com   2007-12-03 17:48    
字体 [   ]  [ 打印 ]  [ 发表评论 ] [ 关闭

    亮点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亮点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亮点六:重大事项不再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编辑:李国栋)
  
新 闻 检 索